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3-074
(资料图)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30 元(含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
配。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浙 22 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
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 2023 年 8 月 4 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浙 22 转债”
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与 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878,190,132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的股数 36,781,6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 3,841,408,532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1.3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9,383,109.16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3)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
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88)÷(1+0)=前收盘价格-0.12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0 - 2023/8/11 2023/8/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公司直接派发。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3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实际税负为 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3 号)等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
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公司统一按股息
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
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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