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法律渊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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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罗马发达的商业交往中,常常会出现债务人欠钱不还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当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全是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在古罗马时期,如债务人欠钱不还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债务人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惩罚,债权人会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生命作为执行对象。

例如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1】第三表 执行篇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即,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会面临被债权人卖掉或者杀死,甚至在有多名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债务人的肢体分解进行分配,而此种情况往往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种欠钱不还或者无法偿还欠款的结果导致债务人人身自由及生命受到威胁的法律在现在看来无法想象,确是破产最早的制度雏形。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公元前326年,罗马参议院颁布了《帕特利亚法案》,该法废除了买卖、处死债务人的条款,禁止将欠债的债务人处死或者变卖为奴隶。至此,债务清偿由原本对人身的执行转化成对财产的执行。

参考文件:

1、《十二铜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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