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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该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陈述和申辩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同时也使决定容易为各方接受,容易得到执行,因而也能起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最基本的法定权利,也是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序。相对行政机关而言,赋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是一项法定义务。在行政程序中,实现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比较正式的听证程序,另一种是在法定期间内,请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紧急情况下可以当面陈述和申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中的时间一般都比较短,许多是当面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行政强制法没有规定听证程序,而是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由行政机关决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具体方式。从目前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看,考虑到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临时性措施,如果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无法查扣物品、无法控制当事人,因此行政机关采取当面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并请其当面陈述和申辩的情况比较多。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行政机关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和不当,一般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陈述和申辩,可以在立案以后,请当事人到行政机关陈述和申辩,然后再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哪种方式,当事人都有知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证据的权利,有权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对于当面口头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对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充分,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采纳,需要暂停、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暂停、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