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特长生被竞争者捅膝致残警方违规办案为嫌犯“洗白”

2012年2月17日,太原三立中学学生刘某将体育特长生徐刚(化名)捅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受害者落下残疾 行凶者进入名校

受害者徐刚自幼受专业田径训练,曾获太原市中小学运动会百米第2名的成绩,并以体育特长生的身份被跨区特招到太原第36中学。而凶手刘某也是体育特长生,两人是田径场上的竞争对手,由于徐刚体育成绩一直超越刘某,即将召开的太原市迎泽区中小学生运动会的成绩对体育特长生而言又十分重要,刘某遂伺机报复。这次捅人直奔膝部,使徐刚因伤到处看病,无法参加这次重要比赛。因没了对手,终于使刘某的田径成绩名列前茅。之后,作为体育特长生,刘某顺利升入名校,继续发挥他的体育特长。

然而,受害者徐刚被鉴定为:右膝关节构成X(拾)级伤残。这意味着,他再也无法从事喜爱的运动项目。之后,他进入一所普通高中就读,无法凭体育特长考入理想的大学,而是改学理科,沦为众人眼里的差生。

命运就在这一刀之间产生巨大转折,案发时,徐刚14岁,刘某15岁。

从不予立案到追究刑责

2012年6月7日,太原市迎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显示受害人徐刚构成轻伤。

7月27日,徐刚的母亲等来了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中显示,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这让徐刚的母亲十分诧异,于是她找了律师,学习了相关法律,并向迎泽分局提出了复议,而在随后的《复议决定书》中,警方认为,刘某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然而,这份《复议决定书》并没有签署日期,徐母和律师感觉应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11月12日,迎泽公安分局又出具了一份《立案告知书》,认为徐刚被故意伤害一案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从追究刑责到“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太原市迎泽区召开“三长会议”(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认为应予以凶手刘某行政处罚。

2014年12月1日,徐刚的家人收到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人民币,执行方式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行政拘留不执行。”

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太原三立中学初三0915班学生刘某变为“36中(09届)15班学生“,令人不解的是,办案单位连凶手的真实身份都没有查清楚,就出具了这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样的处罚显然不是当初所说的“追究刑责”, 徐刚的母亲气愤之余,再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疑点重重,编号172号,只有三位数字,而太原市迎泽公安分局该年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是六位数。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字体也和正规文书存在很大差异,《受案回执》上没有受案编号,在“受案字【2014】 号”上留了一个空白。

这样不严谨的态度并不像太原市公安局一贯的作风,徐刚的母亲对《受案回执》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表示了怀疑。

从“行政处罚”到公安网不留痕迹

徐刚的家人随后去老军营派出所进行查询,他们惊异地发现,警方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内竟没有刘某被行政处罚的信息。也就是说,凶手刘某在持刀捅人之后,没有留下任何案底,成为一个“清白”的人。

随后,徐刚的家人向老军营派出所所长韩保强了解情况,韩所长说:“没顾上,我们是网外办案。”

早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统一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即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处理等情况以及相关文书材料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但是,徐刚受害一案两年多才给了受害人家属无受案编号的《受案回执》和极“不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令人不解的是该案一直没有按照公安部颁布执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上网。

这样办案显然不合乎规定,徐刚的母亲说:“我们对公安局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意见,只是对办案单位不依法依规办案无法接受。”

徐刚的母亲随后向迎泽区政法委反映了该情况,迎泽区政法委要求迎泽分局就网外办案一事向徐刚的母亲进行回复。

2016年3月24日,迎泽公安分局在回复文书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三百二十条等规定,然而,他们却忘记了这起案件已经被他们办成了行政案件。

面对这份盖着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公章的回复,徐刚的母亲对警察的信任降到了谷底。

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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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百姓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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