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集资诈骗案案发已近六年 两千债权群众仍维权无门

2017年春节刚过,当人们还在享受年味气息的时候,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曹会香女士的家属便焦急地向本报社发来了求助信息,据家属反映,其家人曹会香再次被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带走,这已经是该公安分局第五次在未出具任何逮捕依据的情况下将其逮捕并投入当地看守所了。家属告诉记者,这一切都与六七年前的惠龙集资诈骗案有关。记者立即通过网络查询了关于惠龙集资一案的相关信息,顿感此事关系重大,遂立即向报社汇报了情况并第一时间赶往内蒙古包头市进行实地调查走访。

■事件背景:惠龙集资诈骗案

通过当年的大量新闻报道,记者梳理了惠龙集资诈骗案的大体脉络。

据当年警方的调查显示,自2004年开始,惠龙商贸公司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公司员工和社会人融资。2008年6月拟成立惠龙集团公司时,采用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以高利回报为诱惑,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以惠龙公司的名义开始大规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010年上半年,惠龙公司专门成立资金部负责融资工作。同年10月成立4个资金部,应对要本钱利息的群众。2011年1月起,该公司已无力返还融资款利息。截止到案发时,惠龙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2.5亿元。

据报道中警方介绍,案发后2011年4月17日,包头市警方对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正式立案侦查。截止到2011年5月9日18时,专案组共接待个人借款融资报案人1539人,询问报案人1125人,制作询问笔录1125份。警方经调查认定,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公司将吸收的款项大部分用于本公司运营及返息,本案属单位犯罪。随后,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警方依法对王秀华等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对其他涉罪社会集资人员继续进一步取证。2012年1月17日上午,金利斌惠龙集资诈骗案在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政府部门匆匆结案留下大量疑点

据记者调查了解,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一审宣判后,惠龙公司高管王秀华,员工吴云,财务人员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及社会集资参与人王晓燕、赵星东、贾生叶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同年5月份,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记者调查发现,一审判决一出现,涉案人员中有9名被告人立即提出上诉,并通过辩护律师对该案提出众多疑点:

1、质疑公安机关隐瞒重大案情——金利斌吞噬巨额集资款3亿元。如此巨款哪去了?公安机关不追究巨款下落涉嫌不作为、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涉嫌隐瞒重大案情,并有蒙蔽债权人、蒙蔽社会公众、蒙蔽上级领导及新闻舆论之嫌。

2、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惠龙所有公司企业丢失电子设备150台、机器设备30台(套),账面价值145万元,汽车丢失24辆,账面价值530.7万元。但在评估时却评估为零,那么这些财产哪里去了?公安机关应当有责任有义务追查这一下落,如果真的丢失,公安机关也应对这些丢失的财产负责。但是,公安机关为什么隐瞒这一情况,是否涉嫌渎职?

3、公安机关为什么将惠龙办公楼给了先达公司?有何依据认定办公楼是先达公司的?公安机关有确权的职能吗?有权力对惠龙的资产进行处理吗?按照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并无上述权力和职能,那么,这一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对此作何解释?

4、香格里拉惠龙国际娱乐公司被公安机关卖掉,试问公安有这个权力吗?并且未经任何拍卖程序,我们怀疑此变卖过程存在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

同时,广大债权群众也对金利斌惠龙集资诈骗一案提出了大量质疑:

①. 惠龙亏空7个多亿去向无人追查,是否存在腐败?

②.为什么不按照集资人的要求,公示“惠龙集团”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③. 清点“惠龙集团” 财产为什么不让集资人选代表进入参与。为什么没有向集资人公示惠龙财产明细账目及剩余财产商品的明细说明?

④.为何不向集资人公示公安部鉴定金利斌的死亡身份论证报告?

⑤.集资人要求公示金利斌给市政府写的遗书内容。

据此不难看出,惠龙集资诈骗案发后,惠龙资产任由宰割,也是债权人的血汗钱任由吞噬,期间两千债权人的利益并未被维护。上述疑点也引起包括曹会香等在内的众多债权人的质疑和不满。同时,据了解,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刑事部分在2012年1月份便已审理结束,按程序和规定下一步要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包括公司及员工债务纠纷清理,约涉案300多起。然后,法院将对惠龙商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核实和拍卖。按照推算,不用多久,大量债权人的血汗钱将会得以退还或补偿。但,一等六年,广大债权人并未得到任何有关退还或补偿自己当年向惠龙借款的信息,整个事件似乎随着法院庭审判决结束便已经彻底完结了事了。那么,两千债权人借出去的十几亿血汗钱呢?政府会有什么安置办法吗?令大家失望的是,政府并未有任何安置办法和政策消息出台。债权群众彻底被激怒了。

因此,近六年来债权群众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开展了不间断地信访、上访等维权行动。但这些行动无一均被当地政府部门推诿逃避,无一均被公安机关强行打击和压制,并未收到任何效果。

■债权人维权受阻 政府部门踢皮球

据惠龙集资案受害者亦即债权群众介绍,几年间,债权人曾联合起来到包头市市委市政府门前集体维权,但均被强力压制,公安机关以各种理由抓捕十余人。此后,债权人维权的集体被打散,力量也一点点被减弱,基本变为零星个人的信访等行为。

据记者了解,曹会香正是这近两千债权人中的一个。2010年6月、7月间她分两次共向惠龙公司借出了50万元整,这是她及家人几十年来的所有积蓄,虽然后来被惠龙公司返还了12万元,但剩余的38万元从案发起便再也追讨无门。

注:上图为曹会香向惠龙公司借款的两份借款合同,共计五十万元。

据曹会香家属反映,近六年间,曹会香通过逐级信访,一步步将自家在惠龙公司集资案中遭受的损失等情况材料上报给了区、市、自治区政府,最后甚至走上了进京信访的一步。然而,她的信访行为并未给她在惠龙集资一案上争取到一丝一毫的解决希望,更不用说挽回自己近40万元的损失了。同时,令她气愤的是,各级信访部分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从工作人员到各级领导并没有人真正把她的事当回事,所有人都在推诿、扯皮、回避躲闪,所有部门一直都在踢皮球,直到把她无奈地踢到了北京,踢到了国家信访局。

据曹会香讲述,她本以为经过自己的努力和坚持,政府早晚会给自己一个合理的答复和解决办法,但是等着她的却是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从2014年开始,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在没有逮捕令、拘留证等先行手续情况下四次对曹会香进行抓捕和拘留,前后累计拘留近两个月,并且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各类处罚。

注:上图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对曹会香的拘留手续,但都是在事后补造的。

最令其感到气愤和不解地是2014年5月9日那天曹会香在北京的遭遇。

曹会香告诉记者,“2014年5月9日我依法以信访制度到北京市邮政局寄举报信,正常行走没有停留,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穿状衣、没拉横幅,没撒传单宣扬;没有聚众,没有拦截公务车辆没做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路上警察例行公务检查,查身份证,查完身份证,警察却说:“你是上访的。”我说“我不是上访的,我去邮局要路过这里。”警察随即告知:“你是反映问题的,要想解决问题请上车。”后来,车开到府右街派出所来访人员登记后转马家楼登记后才把我放出。”“回家九天后、5月19深夜,徐永昕(包头昆工路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强行闯入我宅、并不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公文、工作证件,没穿工作制服。徐永昕又打电话叫来了友谊派出所所长李晓明,不问缘由将我押解到友谊派出所连夜实施逼供一夜一天。第二天下午6点我又被带上手铐在马路市场押上警车拉到市收容教育所进行拘禁,期间不让睡觉,逼迫我在一张纸上签字按手印。在非法拘禁8天后他们又把我送到包头看守所。后又被取保候审,为限制我的自由,他们采取围追堵截、拦控又2次乱扣罪名拘留25天。释放后又釆取监视居住恶劣手段进行人格污辱。”

注:上图为北京市西城分局向曹会香回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回执以及该公安分局对曹会香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该告知书证明曹会香并未在北京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据曹会香介绍,事后,她于7月13日亲自坐火车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要求获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本人是否在中南海存在扰乱过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移交包头公安昆区分局法律手续。故此,要求公开信息申请。

2014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4)第2789号-不存”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此即证明曹会香根本不存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本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令据曹会香家属反映,2017年刚过没几天,包头昆都仑公安分局又在没有任何抓捕手续的情况下再次将曹会香带走并关押在当地看守所。近几日,其家属通过律师等试图与曹会香取得联系,但律师得到公安的答复是:不准探视,其本人在看守所的情况也不予告知。

■辩护人律师对本案的定性和判决提出质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本案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定性错误,应为金利斌非法集资诈骗案。依据是,金利斌大肆挥霍集资款,比如案卷中提到的惠龙公司办公差旅费用管理费用达惊人的3052万元,业务招待费用也达到惊人的2502万元,并且金利斌本人在赞助演出、包养多名二奶、在包头、北京、上海、海南等地购置别墅豪宅、豪车等奢侈享受行为花费巨大,已构成“非法占有为目的”,按照刑法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按集资诈骗罪论处。

同时,记者注意到,本案辩护律师通过事实可以证实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瑕疵,会产生导致一审判决指控的犯罪数据的证据不成立和从根本上动摇本案判决的基础依据。他认为本案有故意隐藏案情,指控事实存在重大瑕疵。侦查机关存在失职,检查机关失察,法院审判也不是在查明真相情况下的准确定罪量刑,丧失了法院的最后把关作用,这种做法丧失了法院的功能,甚至是对国家法治体系根本破坏。

■结语:

金利斌惠龙集资照片案案发至今已进入第七个年头,而内蒙古包头市政府等有关部门对于此案大量债权人的安置办法和方案依然没有出台,大量债权人在默默等待问题的合理解决,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像曹会香一样的大量债权人一直在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渠道而努力奔波着。

我们将严重关切曹会香近期的事件进展,并将持续对惠龙集资诈骗案引发的诸多疑点进行调查报道。

■背景材料:金利斌其人及他的惠龙集团头上的无数“光环”

金利斌

,汉族,中共党员北京清华大学MBA工商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包头市惠龙实业集团董事长、内蒙古自治区新蒙商会副会长、包头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包头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工商联常委、包头市政协经济企业联合会副理事长、包头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2006年底推荐为包头市行风监督理事。

2006年创建包头市福禾豆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

2007年被内蒙古自治区评为“百强企业”。

2007年荣获“包头市十大杰出青年”称号并被中共包头市委聘任为“行风监督理事”。

2007年被评为“2007年度共和国经济建设功勋人物”。

2007年8月25日-26日召开的第四届全国公益事业表彰大会上,金利斌获得中国公益楷模荣誉勋章和证书。

2007年9月28日,金利斌在昆区人民政府召开的第十一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被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

2008年1月14日,包头市市委、市政府、包头军分区在青山宾馆隆重召开“第八次双拥模范旗县区命名暨双拥模范单位(个人)表彰大会”,金利斌荣获“双拥模范”称号。

2009年1月11日,惠龙集团董事长被评为和谐中国.2008年度影响力人物十大创新企业家。

2009年2月7日,金利斌被评为2008感动包头年度人物。

2009年被包头市政府评为“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010年3月被包头市市委统战部评为“光彩事业先进单位”。

2010年2月被包头市政府评为“参与社会主义和农村建设先进民营企业”。

2010年2月被包头市市政府评为“包头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

2010年5月被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评为“全国光彩事业重点项目”。

2010年被包头市商务局评为“AA级诚信品牌单位”。

2010年5月荣获中国上海世博会“2010中国绿色食品百强贡献奖”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联合国馆特许经营商品“豆食品类金奖”。

2010年7月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星火计划项目“。

惠龙公司(惠龙实业集团):

先后获得内蒙古自治区百强企业;重点龙头企业;光彩事业重点项目;参与社会主义和农村建设先进民营企业;包头市非公有制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AA级诚信品牌单位;并被2010年上海市博会联合国馆豆食品类金奖、世博会联合国特许经营商品荣誉证书、中国绿色食品企业百强、绿色文明贡献勋章、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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